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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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铮与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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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985号之一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吴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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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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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铮与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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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14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吴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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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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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92民初27985号原告吴铮与被告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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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798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吴铮 被告- 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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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7985号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铮与被告深圳农畉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现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网站“农畉牧场”上删除侵权文字作品《有哪些适合一个人做着吃的食物》(原标题“有哪些适合单人下厨的菜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网站“农畉牧场”刊登致歉信30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4.赔偿律师费3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810�n��Z�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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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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