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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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赵先进、黄建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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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先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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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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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7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被告- 郭敏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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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郭敏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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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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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6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被告- 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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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6924号原告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杨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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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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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7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被告- 郭敏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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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789号原告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诉被告郭敏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我院采用其他方式皆送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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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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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191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叶东航 当事人-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被告- 南宁爱素坊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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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东航诉被告李杰仁、南宁爱素坊餐饮有限公司、黄守平、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第三人:邓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191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方式:56795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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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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