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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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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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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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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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之三公告送达判决书(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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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 郑传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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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之三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511027198002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60.98元;二、限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6,360.98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货款本金36,360.98元为限;三、限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其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600元及担保费1,000元;四、被告郑传贵对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的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传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1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5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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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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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之二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郑传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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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 郑传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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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之二郑传贵: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纸板购销合同》,就原告供货给被告事宜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60.98元(不含违约金),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并提供了《纸板购销合同》及附件、对账单、送货单、企业信息查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发票联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360.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5%的利率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600元、担保费1,000元;3.被告郑传贵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陆海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詹杰、人民陪审员方顺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黄丽英担任。本案定于2016年2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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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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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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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 郑传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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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923号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裕元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郑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纸板购销合同》,就原告供货给被告事宜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60.98元(不含违约金),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并提供了《纸板购销合同》及附件、对账单、送货单、企业信息查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发票联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360.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5%的利率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广州协鑫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600元,担保费1,000元;3.被告郑传贵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陆海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詹杰、人民陪审员方顺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黄丽英担任。本案定于2016年1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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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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