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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华汇

    中科华汇企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科华汇企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3609号之一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1-01
    2

    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3425号之一 不正当竞争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24
    3

    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诺亚歌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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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344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1-04-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91执3609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12 详情
    2 (2020)粤0391执3425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7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91执36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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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360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 诺亚歌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609号诺亚歌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03
    2

    (2020)粤0391执34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3425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华汇企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425号中科华汇企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诺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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