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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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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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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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20-03-26 |
| 2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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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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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20-03-26 |
| 3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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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279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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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3-26 |
| 4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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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28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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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3-26 |
| 5 |
郑标杰、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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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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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郑标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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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郑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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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郑标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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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异议人-郑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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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郑标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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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异议人-郑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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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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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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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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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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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郑标杰申请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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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80-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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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破180-1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郑标杰申请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同时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罗国林。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18日前,向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3楼;联系人:黄铭鸿;电话:159963135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21日9:30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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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 2 |
(2020)粤0113执异366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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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66号 | -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当事人- 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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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66号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郑标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2001)番法执字第661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标杰。因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6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本院(2001)番法执字第613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郑标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537463532021-01-0816:36:09:292(2020)粤0113执异366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文书,郑标杰,申请,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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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 3 |
(2020)粤0113执异370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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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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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70号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郑标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2002)番法执字第219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标杰。因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本院(2002)番法执字第21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郑标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537463622021-01-0816:36:24:430(2020)粤0113执异370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郑标杰,申请,送达,总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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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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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68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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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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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68号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郑标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2002)番法执字第218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标杰。因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本院(2002)番法执字第21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郑标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537463592021-01-0816:36:15:795(2020)粤0113执异368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源高能蓄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郑标杰,申请,送达,总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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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 5 |
(2020)粤0113执异36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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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365号 | -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当事人- 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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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65号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郑标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将(2001)番法执字第556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标杰。因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本院(2001)番法执字第556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变更为郑标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537463512021-01-0816:36:05:895(2020)粤0113执异36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番禺市番裕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文书,郑标杰,申请,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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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 6 |
(2019)粤0113执异51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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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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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执异515号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该申请以(2019)粤0113执异515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镇市鱼路大街。法定代表人:冯耀南。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鱼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191420840B。法定代表人:周浩彬。)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粤0113执异51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本院(2004)番法执字第3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530112152020-01-0317:05:34:650(2019)粤0113执异51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物资供应部、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送达,申请,执行,窝头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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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 7 |
(2019)粤0113执异51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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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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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执异516号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该申请以(2019)粤0113执异516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鱼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191420840B。法定代表人:周浩彬。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市鱼路6号。法定代表人:陶中云。)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粤0113执异51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本院(2004)番法执字第32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530112162020-01-0317:05:33:308(2019)粤0113执异51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鱼窝头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送达,申请,执行,番禺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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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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