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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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综执罚决字〔2020〕第B00112号 | 集聚区分局 |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综执罚决字〔2020〕第B00112号当事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5265288K(2/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勃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716218862020年6月22日、23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经中路以西、体育场路以北海伦堡玖悦府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影响周边居民休息。2020年06月24日凌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玖悦府工地进行检查,并联合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凌晨5时至6时对玖悦府工地建筑施工边界噪声进行检测,2020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发现边界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排放值8分贝,存在噪声污染。经查明,2020年06月24日05时10分,当事人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经中路以西、体育场路以北海伦堡玖悦府工地进行施工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20年6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夜间建筑施工的现场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捌佰元整(¥12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地址:台州市府大道699号;开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账号510012********8018001,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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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2 | 台综执罚决字〔2020〕第B00093号 | 集聚区分局 |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综执罚决字〔2020〕第B00093号当事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5265288K(2/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勃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716218862020年05月26日、27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聚区分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经中路以西、体育场路以北海伦堡玖悦府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影响周边居民休息。2020年05月29日凌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玖悦府工地进行检查,并联合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凌晨5时至6时对玖悦府工地建筑施工边界噪声进行检测,2020年6月1日,我局收到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发现边界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排放值12分贝,存在噪声污染。经查明,2020年05月29日05时,当事人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经中路以西、体育场路以北海伦堡玖悦府工地进行施工时,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身份证明(公司信息)、浙江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送达回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19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地址:台州市府大道385号),开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账号510012********8018001,单位代号:350200-350205。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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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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