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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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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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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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虎门拓远纸制品厂与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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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拓远纸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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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润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叶毅、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廉江市兴叶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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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润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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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小平、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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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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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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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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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廉江市聚成电器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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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廉江市聚成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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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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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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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与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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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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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黄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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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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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小平与廉江市港圳木业有限公司、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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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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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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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881执1002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2 | (2020)粤0881执732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1 | 详情 |
3 | (2020)粤1972执596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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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72民初401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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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401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 叶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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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401号之一叶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叶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粤7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65,511元及该款项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元、差旅费3100元;三、被告叶毅对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03元,由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叶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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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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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执行人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5969号案件的《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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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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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969号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将你方(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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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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