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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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众百川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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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执75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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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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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恒科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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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辖终129号 | 合伙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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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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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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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8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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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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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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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8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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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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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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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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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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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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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4民初1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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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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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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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4民初1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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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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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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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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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7 |
9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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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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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7 |
10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麦思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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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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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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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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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勇 耿宏 赵小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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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赵小妹、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2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共同承担19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69852021-06-1818:23:39:0(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张勇,原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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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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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勇 耿宏 赵小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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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赵小妹、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464700元;二、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464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3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23元,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共同承担113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669862021-06-1818:23:42:0(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张勇,支付,赵小妹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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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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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小妹 张勇 耿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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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赵小妹、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5.27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6202.85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537535272021-01-1416:13:35:91(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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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4 |
(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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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小妹 张勇 耿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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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赵小妹、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设备款52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61660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537535292021-01-1416:13:38:325(2020)粤0112民初16129号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逾期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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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5 |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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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耿宏 赵小妹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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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4号耿宏、赵小妹、张勇: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4620元予以退回。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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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6 |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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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耿宏 赵小妹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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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3号耿宏、赵小妹、张勇: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1747元予以退回。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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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7 |
(2019)粤0391民初156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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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56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路海涛 汪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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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1561号路海涛、汪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路海涛、汪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9期租金共计人民币305779.59元(租金以每月人民币33975.51元为标准,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止,共计9期);二、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每期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每期租金到期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四、被告路海涛、汪凯对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和二、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海涛、汪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7元,保全费人民币3438.42元,共计人民币13075.42元,由原告深圳希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20.62元,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254.80元,被告路海涛、汪凯对被告天津伟力盛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海涛、汪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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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8 |
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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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耿宏 赵小妹 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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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63、64号赵小妹:再审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宏、赵小妹、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本案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七十一法庭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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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9 |
(2019)粤0112执异215号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纪执锋为被执行人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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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异21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纪执锋为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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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执异215号纪执锋、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纪执锋为被执行人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112执异2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追加纪执锋为(2019)粤0112执恢36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纪执锋应对被执行人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529216852019-11-1515:23:53:0(2019)粤0112执异215号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金湖龙峰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纪执锋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送达,裁定,公告,纪执锋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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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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