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606执1738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1 | 详情 |
| 2 | (2019)粤0606执352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606民初56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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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池福长 何明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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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池福长、何明香: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池福长、何明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506.1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池福长、何明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33.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池福长、何明香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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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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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6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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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6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池福长 何明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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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池福长、何明香: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弘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池福长、何明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布客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95560.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被告池福长、何明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剑影、张伟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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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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