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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西华中路4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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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恢11号之四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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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8-26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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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恢1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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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0 2020-08-26
    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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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执29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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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05 2020-03-01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熊三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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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民终23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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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5 2018-11-02
    5

    杨谷龙、朱三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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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民终32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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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4 2018-11-02
    6

    刘世海、杨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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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民终9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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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0 2018-11-02
    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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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民初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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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9 2018-11-02
    8

    程宗平、李继学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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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终27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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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30 2018-11-02
    9

    广东聚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抢楼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赣01民终28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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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9 2018-11-02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与江西国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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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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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28 2018-11-02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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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4
    2 (2016)赣01民初5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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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64 2017-02-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黄林、刘志高、黄平、黄卫霞、许方玲、黄春兰、吴志红、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宝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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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民初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当事人- 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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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黄林、刘志高、黄平、黄卫霞、许方玲、黄春兰、吴志红、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1民初561号判决书。(一、限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金2400万元;二、限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利息551万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日,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支付利息;三、限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林、黄春兰、黄平、许方玲、刘志高、黄卫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志红对被告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元本金及截至到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231万元,并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日,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在该本金、利息及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违约金之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林、黄春兰、黄平、许方玲、刘志高、吴志红、黄卫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城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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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6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黄林、刘志高、黄平、黄卫霞、许方玲、黄春兰、吴志红、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宝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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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民初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当事人- 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 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黄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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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黄林、刘志高、黄平、黄卫霞、许方玲、黄春兰、吴志红、江西东方财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明升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石城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黄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截止2016.9.30的清收目标款项人民币2951万元及自2016.10.1起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日收益率19.5%/36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清收目标款;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四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自2014.3.28起对外贷款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在2656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上列被告共同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成功后于第三天上午九点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18-03-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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