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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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万久华刘霭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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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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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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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44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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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4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碚区华府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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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4491号万久华:原告叶绍惠与被告北碚区华府大酒店、万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北碚区华府大酒店、万久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绍惠支付货款203724元;二、北碚区华府大酒店、万久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绍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叶绍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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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2 |
(2018)渝0109民初9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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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97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碚区华府大酒店 刘霭雯 万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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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民初9735号北碚区华府大酒店、刘霭雯、万久华:本院受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北碚区华府大酒店、刘霭雯、万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可以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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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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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44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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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4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碚区华府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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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4491号万久华:本院原告叶绍惠与被告北碚区华府大酒店、万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03724元,并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2037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定于2018年9月1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法院民二庭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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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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