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保12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2 |
2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保98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02 |
3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财保16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0 |
4 |
马文学与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吴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381民初5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马文学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8-31 |
5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马文学与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吴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马文学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9执18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喻帆 被告- 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9执1804号 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喻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1]10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帆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3-02 |
2 |
(2022)粤0309执1804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0309执18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喻帆 当事人- 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1804号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喻帆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1]10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帆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3-0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