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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0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温罚字[2021]第27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1〕第27号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水满,住所为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558628905T。2021年6月23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时,2021年1月份开始将一般工业固废污泥露天堆放在当事人西侧隔道路的空地上,堆放面积约为200平方米,2021年6月2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陆水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6月2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水满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复印件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6月23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产场所现场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情况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复印件35张。该证据系2021年6月23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产场所现场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水满于2021年6月23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27号113办公室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并与证据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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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详情
    2 台环温罚字[2021]第26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温罚字〔2021〕第26号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陆水满,住所为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558628905T。2021年6月23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6月27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废水,该清洗废水通过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2021年6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私设暗管,2#集水池的废水通过PVC管和阀门排放至该集水池东边沟渠,再由西往东排放至当事人东面河道,执法人员在入河排水口采集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入河排水口水质中的pH值为12.4,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一级标准,pH值排放限值6-9。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陆水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6月2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陆水满向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21年6月23日,本局温岭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在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时,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场所现场情况和现场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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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详情
    3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234号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7日16时30分,城东中队巡查至温岭市城东街道中心大道与田园路交叉口时,发现城东街道中心大道与田园路交叉口有混凝土泄漏在路面上,5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取路面视频监控,查证车牌号码为浙J8852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经过温岭市城东街道中心大道与田园路交叉口道路上,因车辆密闭不严密导致混凝土泄漏。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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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详情
    4 台税二稽罚[2021]6 台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2018年,你单位向俞老板(姓名不详)购买水泥,俞老板将水泥运送至你单位并向你单位提供了由温州新快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731585-05731588、05731604-05731619,金额合计:1952156.31元、税额合计:58564.69元、价税合计总计:2010721.00元),但你单位与温州新快物流有限公司并未发生水泥购销及运送业务。你单位已将上述20份发票入账并将金额计2010721.00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你单位已表示放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相关权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单位提供的20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731585-05731588、05731604-05731619)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存在取得由温州新快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731585-05731588、05731604-05731619,金额合计:1952156.31元、税额合计:58564.69元、价税合计总计:2010721.00元)的事实。证据三:你单位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1份书面说明,证明你单位存在取得由温州新快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731585-05731588、05731604-05731619)的事实。证据四:你单位提供的数量金额明细账(会计期间:2018年1月)复印件、应付账款明细账(会计期间:2018年1月至12月)复印件、记账凭证(2018年1月1日转字第5号、2018年1月31日转字第44号、第45号、第46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将温州新快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74320,发票号码:05731585-05731588、05731604-05731619)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的事实。证据五:你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证明你单位放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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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详情
    5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509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509号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58682905T,法定代表人姓名:陆水满,公司地址: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2020年9月5日上午,本局城东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时,发现有混凝土从车牌号为浙J62366的车辆上泄漏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和下保路红绿灯路口道路上。当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拦停了该泄漏车辆。经查,是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在道路上运输混凝土密闭不严密导致泄漏。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9月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9月5日上午,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浙J6236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0年9月5日11时33分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和下保路红绿灯路口道路上运输混凝土,因密闭不严密导致混凝土泄漏在道路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图片证据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6236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0年9月5日11时33分,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和下保路红绿灯路口道路上运输混凝土,因密闭不严密导致泄漏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6236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和下保路红绿灯路口道路上运输混凝土,因密闭不严密导致泄漏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浙J6236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020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236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62366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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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详情
    6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58628905T(1/1),住所: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法定代表人:陆水满,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0876,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沙头门村390号,联系电话:13705861332。2019年5月2日上午,本局城东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上,使用泵车漏斗搬运车牌号为浙J62358的混凝土搅拌车上的混凝土进入双溪春晓工地时,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搬运完混凝土之后,用水冲洗混凝土搅拌车的接斗时,又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经查,是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道路上从事有损道路的作业。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5月5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5月2日上午,当事人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上,使用泵车漏斗搬运车牌号为浙J62358的混凝土搅拌车上的混凝土进入双溪春晓工地时,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搬运完混凝土之后,用水冲洗混凝土搅拌车的接斗时,又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这些掉落在路面上的混凝土面积为3.24平方米,长1.8米,宽1.8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4份,证明2019年5月2日上午,当事人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上,使用泵车漏斗搬运车牌号为浙J62358的混凝土搅拌车上的混凝土进入双溪春晓工地时,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搬运完混凝土之后,用水冲洗混凝土搅拌车的接斗时,又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这些掉落在路面的混凝土面积为3.24平方米,长1.8米,宽1.8米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日上午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上,使用泵车漏斗搬运车牌号为浙J62358的混凝土搅拌车上的混凝土进入双溪春晓工地时,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搬运完混凝土之后,用水冲洗混凝土搅拌车的接斗时,又有少量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这些掉落在路面的混凝土面积为3.24平方米,长1.8米,宽1.8米的事实。2019年5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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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详情
    7 浙台温公路罚〔2018〕110100131号 太平中队

    2018年05月22日16时01分,温岭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S226泽坎线K23+100治超,对秦男艳驾驶的浙J62362的载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引导该车到南城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37.80吨,所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冷水塘到温岭。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0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80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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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浙台温公路罚(非)【2017】00150号 市交通局

    2017年11月25日19时51分,驾驶员张善贵驾驶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8350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不可解体物品混凝土,从城南到温岭,行经S226泽坎线K18+100路段时,被公路部门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为:车辆轴数为3轴,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的超限车辆认定标准,并参照交通运输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3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值25吨,本次运输车货总质量45.28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0.2754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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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浙台温公路(非)罚〔2017〕110100111号 温岭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2017年11月05日17时00分,车号为浙J82902的货车,途经S226泽坎线K18+100往温岭方向路段,被公路部门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为:车辆轴数为3轴,车货总质量为50.48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中动态汽车衡在使用中整车总质量最大允许误差±10%的规定,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合理性和执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该检测结果按最大允许误差值10%进行总重核减,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为45.4347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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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浙台温公路(非)罚〔2017〕110100112号 机动中队

    2017年11月03日21时40分,车号为浙J82902的货车,途经S226泽坎线K18+100往温岭方向路段,被公路部门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为:车辆轴数为3轴,车货总质量为50.177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中动态汽车衡在使用中整车总质量最大允许误差±10%的规定,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合理性和执法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该检测结果按最大允许误差值10%进行总重核减,确定该车最后车货总质量为45.1593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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