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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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和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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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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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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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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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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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5358号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舟、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公告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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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5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 肖成舟 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 刘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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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5358号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精盈塑料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舟、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6040.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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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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