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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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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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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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8 |
2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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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160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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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2 |
3 |
吴浩民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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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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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9 |
4 |
陈善梅与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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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7612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善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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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7-26 |
5 |
吴云琴、杨速水与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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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16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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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7-13 |
6 |
容绍荣与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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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36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容绍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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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4-08 |
7 |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知音工艺礼品厂、梁鸿彪、佛山市南海区鸿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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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24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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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5-26 |
8 |
陈学军、张凯欣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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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0236号之一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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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9 |
9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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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3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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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0 |
10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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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3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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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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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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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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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执复3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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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复386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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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复386号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2018)粤06执复38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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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2 |
(2018)粤0606执异1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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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177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盛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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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2018)粤0606执2372号一案提出异议后,在裁定书送达期间,异议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异议人广东宝桂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复议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6执异177号裁定,将执行异议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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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3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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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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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佛山市顺德区云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一、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二、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亿元。三、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审判员李秀红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关丽莹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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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4 |
(2017)粤06民初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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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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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59号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2.判令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亿元;3.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由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增加“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盛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恢复至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一项诉讼请求。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粤06民初59号裁定,并据此查封下述财产: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下沙村民小组,土地证号为国用(2004)特050021。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代理审判员蒋雯组成,书记员由杨德超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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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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