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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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54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5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地址:余杭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20号4幢负责人:马建华职务:总经理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9月24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20号的杭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调漆间内使用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行调漆,企业虽整体购买了喷漆房,并在调漆间内安装了防爆插座、防爆风机等安全设备,但喷漆房和调漆间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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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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