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锡地税稽 罚 〔2018〕 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10381.76元[(2852.73+32.49+500.00+1199.40+16178.90)×50%]。\x0d\x0a上述违法事实第3点,属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利、股、红所得)50%的罚款,计15338.50元(30677.00×50%)。\x0d\x0a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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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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