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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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60号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60号当事人:浙江台州埃克森聚氨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648919XH法定代表人:俞红卫联系电话:13606761099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叶(西区开发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台州埃克森聚氨酯有限公司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叶(西区开发区),于2008年10月开始建设4#厂房,2009年12月完工,该厂房位于公司大门口右侧第一幢,为砖混结构,西北面为7层,其余部分6层。原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已对在该地块上建成的1幢8间6层办公楼、1间1层门卫房,建筑面积为2835平方米进行处罚。4#厂房实测6层部分,长32.28米,宽14.28米,建筑面积为2765.75平方米;第7层长12.2米,宽8.28米,建筑面积101.03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为2866.78平方米;门卫房建筑面积为54.11平方米,4#厂房与门卫房建筑面积共2920.89平方米,与原处罚建筑面积差85.89平方米。当事人无法提供4#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叶(西区开发区),建设了4#厂房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经营范围;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当事人委托俞悦办理未批先建的处理事宜;证据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据七,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告知函(三自资规审联【2020】015)。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事实,但根据三政办发【2018】107号文件精神以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补办的办公意见,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4#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八,三价行认字﹝2019﹞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4#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肆仟零肆拾捌元整(¥1204048.00元),每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肆佰贰拾元整(¥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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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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