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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马集团

    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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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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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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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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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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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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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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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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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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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豫元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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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11民初2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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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26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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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668号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额432元退还原告。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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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2

    (2021)云0111民初2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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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11民初266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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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2668号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长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燕布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场地费、水电费合计42,580.19元,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上述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自2016年6月起,原告(曾用名为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多轮《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场地占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人员为被告进行拉杆箱加工,被告依约支付劳务费用并承担场地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由于被告经营出现问题提出终止劳务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劳务加工项目终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停产、移除设备及生产原材料清退,并付清所有劳务费、场地费、水电费。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劳务费、场地费合计265,080.19元,原告多次延长其清偿时间,被告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支付40,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8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款项,目前尚欠付42,580.1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诉请。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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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3

    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诉乔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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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899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乔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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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8991号乔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加工费62,500元、场地费1,068元、水电费4,648元,合计68,216元;二、被告乔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5,472元;三、如被告乔妙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云南金马集团金马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对提供劳务完成的手套成品库存6467双、半成品(差毛边口)800双、原材料若干享有留置权及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374,由被告乔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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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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