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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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高矿山科技有限公司、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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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03民特2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安徽德高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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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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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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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03民初85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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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14 |
| 3 |
申请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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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执6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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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9 | 20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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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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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执2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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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28 |
| 5 |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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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03民初110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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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11-08 |
| 6 |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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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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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11-01 |
| 7 |
申请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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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03执46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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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8-09-04 |
| 8 |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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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02民初391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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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11-26 |
| 9 |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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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03民初17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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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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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欧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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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02民初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欧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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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5-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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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川0108民初4910号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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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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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8民初4910号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0108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40000元,并以4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3833.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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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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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910号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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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49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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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8民初4910号原告鹤壁煤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通晟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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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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