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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为技术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liulinjun@huawei.com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5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5

    法律诉讼32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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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5984号 -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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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11
    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惠婵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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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51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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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08
    3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东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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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执1425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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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30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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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4503号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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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5

    东莞品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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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4056号 -

    上诉人-东莞品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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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07
    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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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4573号 -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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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1
    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泗洪县腾宇通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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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民初3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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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10-11
    8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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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行终3830号 -

    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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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8-30
    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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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民初30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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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23
    10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建慈通讯设备商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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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3执恢77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建慈通讯设备商行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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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09-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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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71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陈渊琦 被告-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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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7128号 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71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第7892618号、第7892620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天猫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4.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5.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3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陈渊琦 电话:0755-28992740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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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2

    (2022)粤0307民初71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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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71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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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7128号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细工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71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第7892618号、第7892620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天猫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4.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万元;5.判令被告细工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3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渊琦电话:0755-289927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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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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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3132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郑海洲林玉梅 被告- 郑海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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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53132号之一 郑海洲: 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13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海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90元,被告负担860元。本院退回原告86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Ο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林玉梅 0755-219813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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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4

    (2022)粤0304执80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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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8091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光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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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8091号之一陈光放: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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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5

    (2022)粤0304执3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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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3112号之一 -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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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3112号之一陈艳芸: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你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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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7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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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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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 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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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7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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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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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 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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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8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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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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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华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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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9

    (2022)粤0304执3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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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3112号 -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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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3112号陈艳芸: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执31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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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10

    (2021)粤0304民初590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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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90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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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59006号黄文英: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900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文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1450元,原告已预交的1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彭佳璐电话:0755-219813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ftcourt.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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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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