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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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运平、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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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林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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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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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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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马惠艳、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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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马惠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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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虹、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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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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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马惠艳、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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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惠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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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陈振清、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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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振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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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西华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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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晨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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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张文东与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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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张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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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刚与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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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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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梁润苏、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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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梁润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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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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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12民初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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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11-10 |
2 | (2019)湘0104民初1486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佳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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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6-30 |
3 | (2020)桂12民初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凤山县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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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7 | 2020-06-14 |
4 | (2019)鄂0102民初96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英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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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04 |
5 | (2019)鄂0102民初103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继敏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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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04 |
6 | (2019)鄂0102民初107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甘艳娟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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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04 |
7 | (2019)鄂0102民初96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樊如娟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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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04 |
8 | (2019)鄂0102民初96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利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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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6-04 |
9 | (2019)鄂0106民初122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春桃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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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6-02 |
10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春桃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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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105G108中缝 | 2020-05-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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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4执3593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7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1553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3 | (2020)粤0104执1763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4 | (2020)粤0111执6847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5 | 详情 |
5 | (2020)桂1223执69号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6 | (2019)桂1223执231号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5 | 详情 |
7 | (2019)桂1223执233号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5 | 详情 |
8 | (2019)桂1223执232号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5 | 详情 |
9 | (2019)粤0605执1341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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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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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5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运平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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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桂0103民初3595号原告林运平诉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8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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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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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马惠艳 当事人-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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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之一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艳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惠艳支付2019年3月及2019年4月的劳务报酬7600元;二、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7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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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3 |
(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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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马惠艳 当事人-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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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232号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艳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时15分,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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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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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677号 | - |
原告- 叶创新 被告-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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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叶创新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6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67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审理五庭710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29866)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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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5 |
(2019)粤0106民初26124号李金娥与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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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12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金娥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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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6124号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娥诉你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61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金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劳务报酬9500元;二、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金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322802020-02-1817:34:47:0联系人:朱爱玲、赵飞龙(2019)粤0106民初26124号李金娥与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联系人:朱爱玲、赵飞龙电话:8300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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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6 |
(2019)粤0111民初27902号原告陈振清诉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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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79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振清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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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7902号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振清诉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连带支付陈振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工资7600元;二、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陈振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410联系人:王静纯朱碧茵电话:020-83008489530416122020-01-2114:40:01:658(2019)粤0111民初27902号原告陈振清诉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分公司,陈振清,南宁,判决,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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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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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7075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姚学良 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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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学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05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吴圩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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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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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677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叶创新 被告-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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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叶创新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677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六庭710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29866)。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4月2日15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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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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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533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尚鸿吸塑厂 被告-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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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尚鸿吸塑厂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3051.45元给原告南宁市尚鸿吸塑厂;2.被告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尚鸿吸塑厂支付利息(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593051.4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3.被告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44元,由原告负担160元,两被告负担978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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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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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1001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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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山县爱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学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裁定如下:以8369103元为限,查封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M的车辆共六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21年10月9日止。上述案件被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不提出复议的,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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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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