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明友唐源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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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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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仕平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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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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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贞福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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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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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珍勇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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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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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丰文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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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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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明友唐源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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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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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王心伦与重庆市南川区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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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心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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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珍勇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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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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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贞福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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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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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丰文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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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华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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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川1902执553号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 2 | (2020)渝0119执988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 3 | (2019)渝0119执恢395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 4 | (2016)渝0119执1648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9 | 详情 |
| 5 | (2016)渝01执792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5 | 详情 |
| 6 | (2016)渝01执791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5 | 详情 |
| 7 | (2016)渝01执790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5 | 详情 |
| 8 | (2016)渝0119执137号 | 南川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2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1902民初879号原告巴州区宏昌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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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87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巴州区宏昌建筑机具租赁站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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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879号原告巴州区宏昌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建筑机具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支付下欠租金、赔偿费等共计889095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890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90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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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 2 |
(2019)川1902民初879号原告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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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87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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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879号原告巴州区宏昌建材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1月30日至今所欠的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等889095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三大条第四小条支付租金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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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 3 |
(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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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孝华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明友 郭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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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9民初7156号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明友、郭先兰:本院受理罗孝华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明友、郭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9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罗孝华借款本金14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14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0元(原告已预交8835元,缓交88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2670元,由被告唐明友、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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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 4 |
(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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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孝华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明友 郭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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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9民初7156号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明友、郭先兰:本院受理罗孝华诉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明友、郭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郭先兰、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唐明友下落不明,公司地址不能确定,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罗孝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3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性借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的资金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承办人:秦先俊联系方式:023-64567048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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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 5 |
(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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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孝华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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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公告(2016)渝0119民初7156号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内容补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罗孝华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人下落不明,公司地址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罗孝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3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性借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的资金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4月21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秦先俊联系方式:023-64567025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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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 6 |
(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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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71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孝华 被告- 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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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9民初7156号重庆市南川区铭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孝华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人下落不明,公司地址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罗孝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3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性借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的资金利息。三、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4月21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秦先俊联系方式64567025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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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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