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冯黎军、黄能强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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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冯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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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冯祖祥、黄能强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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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冯祖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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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冯庆兴、黄能强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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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冯庆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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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冯祖祥、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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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冯祖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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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宋国平、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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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宋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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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冯黎军、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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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冯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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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冯庆兴、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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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冯庆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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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13执4605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13执异499号冯祖祥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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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49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冯祖祥 当事人-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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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499号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黄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祖祥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执4605号]中,冯祖祥向本院申请追加黄能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黄能强为(2020)粤0113执46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能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总共39万元限额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9】5675-5678号《仲裁裁决书》中所欠冯祖祥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536762432020-12-0217:41:08:371(2020)粤0113执异499号冯祖祥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送达,公告,黄能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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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 2 |
(2020)粤0113执异501号冯黎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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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50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冯黎军 当事人-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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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501号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黄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黎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执4703号]中,冯黎军向本院申请追加黄能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黄能强为(2020)粤0113执47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能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总共39万元限额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9】5675-5678号《仲裁裁决书》中所欠冯黎军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536762472020-12-0217:41:12:149(2020)粤0113执异501号冯黎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送达,公告,黄能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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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 3 |
(2020)粤0113执异500号冯庆兴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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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50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冯庆兴 当事人-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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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500号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黄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庆兴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3执4671号]中,冯庆兴向本院申请追加黄能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黄能强为(2020)粤0113执4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能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总共39万元限额内对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9】5675-5678号《仲裁裁决书》中所欠冯庆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536762462020-12-0217:41:10:214(2020)粤0113执异500号冯庆兴与被执行人广州双互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送达,公告,黄能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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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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