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与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3民初2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2-18 |
2 |
北京泰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1财保23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泰兆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执5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593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939号之一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14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22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二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支付货款161,391.3元;二、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货款161,39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判项一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0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03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粤0403民初2718号之一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A602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梁书记员0756-5788768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组 收起
...
展开
|
2020-03-18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3民初2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 被告- 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子力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深圳泰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网华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403民初27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五个严禁”及处理办法、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2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联系人:董法官0756-5788697叶书记员0756-5788752 收起
...
展开
|
2019-11-1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