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公(东)行罚决字[2020]02104号 | 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浙江长兴维纳酒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尹某某未将住宿旅客徐某某的住宿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酒店的行为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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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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