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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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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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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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金培与王公平、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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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金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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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横栏镇华丰精细化工厂与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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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丰精细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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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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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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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 王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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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9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王公平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和王公平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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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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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50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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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1150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 王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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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11500号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服务费8000元及合同违约金2841元(从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共540天,并要求支付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为10841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昌印花厂、王公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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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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