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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和产融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9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6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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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终129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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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7-20
    2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小春蒙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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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99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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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7-13
    3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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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民申48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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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08
    4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明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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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34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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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31
    5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真蓉杨开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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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34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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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3-03
    6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真蓉杨开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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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726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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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3-05
    7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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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终42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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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17
    8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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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303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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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1-15
    9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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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303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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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1-01-15
    10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明亮谢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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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4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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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2-25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渝01民终1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合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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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24
    2 (2019)渝0112民初274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胡国友 刘沣 胡静 何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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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105G108中缝 2020-09-29
    3 (2019)渝0112民初274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何莲 胡国友 胡静 刘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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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83 2020-09-08
    4 (2019)渝0112民初237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董鹏飞 罗启会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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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49 2020-05-14
    5 (2019)渝0112民初241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丁伟 唐晓 唐兴起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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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78 2020-04-23
    6 (2019)渝0112民初274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胡国友 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何莲 黄小峻 胡静 龚朝静 刘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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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7 2020-04-21
    7 (2019)渝0112民初237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董鹏飞 罗启会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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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2 2019-12-08
    8 (2018)渝0112民初146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梁元兴 曹新平 重庆水仙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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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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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明 窦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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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窦莉: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明、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小明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刘小明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信和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信和小贷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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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7
    2

    (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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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明 窦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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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窦莉: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明、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4685号判决书:一、被告刘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0万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009006.62元,并从2018年6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6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为止;二、被告窦莉对被告刘小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320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被告刘小明、窦莉负担68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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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8
    3

    (2018)渝0112民初14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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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6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明 窦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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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684号窦莉: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明、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4684号判决书:一、被告刘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逾期利息445150元,并从2018年6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为止;二、被告窦莉对被告刘小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240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合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390元,被告刘小明、窦莉负担378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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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8
    4

    (2019)渝0112民初1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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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1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俊国 杨驰 程露 符黎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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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155号程露: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国、杨驰、程露、符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杨俊国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判令被告杨俊国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间(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174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杨俊国承担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杨驰、程露、符黎黎对被告杨俊国的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9年6月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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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5

    (2018)渝0112民初146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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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468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梁元兴 曹新平 重庆水仙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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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4686号曹新平:我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元兴、曹新平、重庆水仙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4686号判决书:一、梁元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的借款利息669417元,并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5‰按日计付利息;二、曹新平、重庆水仙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重庆两江新区信和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680元,由梁元兴、曹新平、重庆水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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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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