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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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飞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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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37446号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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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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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劳人仲案(2018)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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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8)3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云良 被告- 北京飞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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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王云良(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8)345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考核薪资4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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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浙杭劳人仲案(2018)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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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8)3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云良 被告- 北京飞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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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云良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劳人仲案字[2018]第34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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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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