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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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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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执182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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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2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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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79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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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1 |
3 |
周四四、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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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99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四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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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0-29 |
4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磊强通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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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执17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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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5-13 |
5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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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8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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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7-01 |
6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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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0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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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6-10 |
7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村田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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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2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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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8-27 |
8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大都克电接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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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1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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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6-27 |
9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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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768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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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8-23 |
10 |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拓光通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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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840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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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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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72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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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0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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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260号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51258元;二、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以512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16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1.14元,由原告负担9273.03元,被告负担898.1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注:本公告2019年11月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艳、吴倩联系电话:26486419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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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2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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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0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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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260号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51258元;二、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以512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16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1.14元,由原告负担9273.03元,被告负担898.1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联系人:张艳、吴倩联系电话:26486419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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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3 |
(2019)粤0305执108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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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8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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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837号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79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8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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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4 |
(2019)粤0305民初7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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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7260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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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7260号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明辨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联系人:张艳、吴倩联系电话:0755-2648641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南山法院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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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5 |
(2018)粤0305民初1794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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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7945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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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7945号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1794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63053.33元;二、被告天津絮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以63053.33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28元,由被告负担1756.57元,由原告负担112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许立岸、石浩田电话:0755-26909370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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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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