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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路莎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欧麦嘎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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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73行初13053号 行政裁决

    原告-南昌欧麦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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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02-26 2020-06-05
    2

    台州百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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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04民初102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台州百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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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12-25 2019-02-14
    3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欧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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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民初1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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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8-09-19 2019-11-11
    4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蒋仙红、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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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04民初94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蒋仙红
    张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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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12-15 2018-05-18
    5

    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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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502民初4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州织里丰元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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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10-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45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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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55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国安居装饰建材宝安分公司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国安居市场杰鑫建材商行 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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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559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国安居市场杰鑫建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何挺与被告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欧路莎卫浴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国安居装饰建材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国安居市场杰鑫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559号。因你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行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5日20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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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2

    (2019)粤0391执16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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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166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欧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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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662号深圳前海欧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54号、(2018)粤03民终226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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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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