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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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伟南、广州市小耿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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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3民初513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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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5 |
2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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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3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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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8-30 |
3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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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37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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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8-30 |
4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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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3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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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7-20 |
5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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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40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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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8 |
6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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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3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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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8 |
7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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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200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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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8 |
8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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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41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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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8 |
9 |
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钻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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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83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上海韩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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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08 |
10 |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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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初244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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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1-06 | 2021-07-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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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73民初111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庄家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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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86 | 2020-11-12 |
2 | (2020)粤73民初111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庄家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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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19 | 2020-07-26 |
3 | (2018)粤03民初27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维仕顿电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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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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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2667号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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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667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伴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伴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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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667号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政会与被告上海伴君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市伴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兴业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66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材料柜或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乔娜。本案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10时15分,地点为本院(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三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联系人:乔娜(0755-83535190),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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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粤03民初27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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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76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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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766号刘瑶、蒋瑶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瑶、蒋瑶琦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76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侯嘉敏。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1月2日15时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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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2020)粤03民初168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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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8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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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687号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毛茂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毛茂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ZL201830724757.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5000元。被告毛茂俊对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毛茂俊负担,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大万科技有限公司、毛茂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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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4 |
(2020)粤03民初15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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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55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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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554号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名称为车载支架、专利号为ZL2018XXXXXX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如今通信行负担,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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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5 |
(2021)粤03执28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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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84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鼎程泰贸易商行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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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45号深圳市龙岗区鼎程泰贸易商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4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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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6 |
(2021)粤03执25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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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48号 | -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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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48号深圳市代转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泽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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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7 |
(2021)粤03执14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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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486号 | -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恩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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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86号深圳市恩及科技有限公司、胡博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4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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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8 |
(2020)粤03民初1814号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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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81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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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814号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814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ZL201830724757.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负担,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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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9 |
(2021)粤03执6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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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16号 | - |
原告-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齐力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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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16号深圳市齐力恒科技有限公司、潘盛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0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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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10 |
(2020)粤03民初550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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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50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轻松达电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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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508号深圳市福田区轻松达电子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轻松达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724757.4,名称:车载支架)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5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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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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