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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鄱湖低碳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山新村10区5栋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爱平、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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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2执15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爱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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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2021-10-09
    2

    黄爱平、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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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2执1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爱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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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10 2021-10-09
    3

    黄爱平、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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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终32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黄爱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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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22
    4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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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52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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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1-05
    5

    黄爱平与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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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2民初9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黄爱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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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1-01-22
    6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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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行终238号 行政处罚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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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8-28 2020-11-30
    7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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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行终234号 行政处罚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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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8-28 2020-11-30
    8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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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行终239号 行政处罚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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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8-28 2020-11-30
    9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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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行终237号 行政处罚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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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8-28 2020-11-30
    10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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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71行终241号 行政处罚

    上诉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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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8-28 2020-11-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赣09民初21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被告-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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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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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2民初79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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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蒋权联系电话0791-838599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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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2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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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624号 水污染责任纠纷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被告-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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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周治国、夏竞宇联系电话:0791-88162938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友诚大厦406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职务:所长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管委会大楼617室法定代表人:王贤,职务:董事长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险;2.判定被告支付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暂定10万元,具体损害数额以专家或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检测费用、专家费、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事实和理由: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鄱湖环保”)系一家在江西省南昌市注册成立的从事供水、水处理、新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环保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等业务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开检索的行政处罚信息,南昌市环保局于2017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期间,曾因鄱湖环保白水湖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其先后作出如下7次行政处罚:洪环行罚[2017]65号、洪环行罚[2018]27号、洪环行罚[2018]53号、洪环行罚[2018]54号、洪环行罚[2018]55号、洪环行罚[2019]7号、洪环行罚[2019]15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鄱湖环保白水湖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多次出现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排放标准的情形。此外,鄱湖环保白水湖污水处理厂因废水超标曾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赣环监行罚[2018]16号)。根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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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1
    3

    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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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9民初21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原告-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被告-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 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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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赣09民初21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两被告在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基础上自愿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10万元。该款应予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用于该被告所在地区水环境治理或替代修复等公益用途;二、两被告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8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5000元;三、鉴于被告方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督促被告方进行整改,被告方立即停止了超标排污等行为,并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了整改,所以原告不再要求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评估鉴定费10万元,被告方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满。联系人:陈文建联系电话:0795-3595031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895号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7-1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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