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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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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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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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峰义、黄松元、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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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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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峰义、黄松元、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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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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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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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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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7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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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577号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7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梅芳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粤01执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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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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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8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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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578号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7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梅芳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人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粤01执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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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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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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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8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 申请执行 知识产权 当事人- 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竞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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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8号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2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5788.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3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549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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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4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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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7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 申请执行 知识产权 当事人- 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竞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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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577号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2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9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1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5550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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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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