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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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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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执20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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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7-22 |
2 |
湖北李时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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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126民初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李时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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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2 |
3 |
张淑琴、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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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5执10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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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4 |
4 |
余德勤、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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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6433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德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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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2 |
5 |
绥江县教育体育局、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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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626执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绥江县教育体育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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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3 |
6 |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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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2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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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8 |
7 |
昆明马金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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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执19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马金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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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1 |
8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张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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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1972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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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5 |
9 |
相留兴、张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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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5233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相留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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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0 |
10 |
相留兴、张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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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522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相留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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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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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4民初2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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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07-26 |
2 | (2019)云0114民初60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马金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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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74 | 2020-04-30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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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5-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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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325执513号 | 内乡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2 | (2020)云0626执376号 | 绥江县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8 | 详情 |
3 | (2020)豫1325执1073号 | 内乡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2 | 详情 |
4 | (2020)云0114执1954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5 | (2020)云0103执5737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6 | (2020)云0103执571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7 | (2020)云0114执1309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8 | (2020)云0114执537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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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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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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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373.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1373.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元,减半收取计792元,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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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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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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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5192号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不偿还借款25000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由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1373.9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承担。现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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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3 |
(2020)云0102民初1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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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晓芳 被告- 张书杰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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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36号张书杰、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113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芳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芳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晓芳对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张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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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4 |
(2020)云0102民初1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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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晓芳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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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38号张书杰、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蔡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113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芳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芳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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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5 |
(2020)云0102民初5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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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1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王四华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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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156号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5516号原告王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归还借款300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504986.30元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支付实现债权费用7009.97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40元及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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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6 |
(2020)云0102民初5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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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1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王四华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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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155号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5515号原告王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86666.67元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973.33元;三、驳回原告王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及诉中财产保全费2953元,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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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7 |
(2020)云0102民初55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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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5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王四华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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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515号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5515号原告王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86666.67元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973.33元;三、驳回原告王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0元及诉中财产保全费2953元,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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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8 |
(2020)云0102民初55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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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5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王四华 被告- 张书杰 蔡秀云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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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516号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2民初5516号原告王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归还借款300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的利息504986.30元及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二、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华支付实现债权费用7009.97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40元及诉中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书杰、蔡秀云、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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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9 |
(2020)云0102民初8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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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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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24号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18047.09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鸿成药业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人民币56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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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10 |
(2020)云0102民初5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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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0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曲靖市老百姓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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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08号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原告曲靖市老百姓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曲靖市老百姓药业有限公司166372.47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被告云南康美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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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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