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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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民初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梅青 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 陈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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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2 | 2020-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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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民初153号原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陈国良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以及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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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梅青 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 陈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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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初153号原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陈国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法院在担保物权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垫付的资源量鉴定费用553.75万元、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15万元,共计568.75万元;2、判令你、陈国良对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陈国良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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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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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53号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陈国良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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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初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梅青 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 陈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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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初153号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四川省创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拉萨经开区国良投资有限公司、陈国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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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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