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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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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电子世界3店2C0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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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8560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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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5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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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560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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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2

    (2021)粤03民终18445号二审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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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84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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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445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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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3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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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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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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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4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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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王来喜 黄育龙 江泽平 连炳杰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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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李海强、黄育龙、江泽平、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人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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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5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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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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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第八页第十九行文书中“对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更正为“对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第九页第八行文书中“一、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67340.99元、罚息5126.53元、复利1101.96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更正为“一、被告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67340.99元、罚息5126.53元、复利1101.96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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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4
    6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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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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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李海强、黄育龙、江泽平、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64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51665.68元、罚息3173.01元、复利619.53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1.83元,由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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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7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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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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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67340.99元、罚息5126.53元、复利1101.96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4.28元,由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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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8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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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王来喜 黄育龙 江泽平 连炳杰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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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李海强、黄育龙、江泽平、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64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51665.68元、罚息3173.01元、复利619.53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1.83元,由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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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9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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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王来喜 黄育龙 江泽平 连炳杰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海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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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27日之前利息67340.99元、罚息5126.53元、复利1101.96元,2020年8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4.28元,由被告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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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10

    (2020)粤0307民初32471、3247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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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2471、3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 被告- 江泽平 黄育龙 李海强 王来喜 连炳杰 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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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71、32473号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告江泽平、黄育龙、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邦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2471、3247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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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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