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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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蒋祖容,龙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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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7民初219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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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7 |
2 |
张元会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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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697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张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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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5 |
3 |
张明贵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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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2701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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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24 |
4 |
王荣仿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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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619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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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5 |
5 |
张明贵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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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民初12700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张明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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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4 |
6 |
张德华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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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1475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张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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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6-25 |
7 |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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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4执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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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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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建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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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43民初5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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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9-11 |
9 |
向建平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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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43执750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向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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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5-31 |
10 |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宾群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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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2执恢4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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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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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6民初63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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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63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鸿佳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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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6381号重庆鸿佳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鸿佳新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可以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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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2 |
(2018)渝0106民初6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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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3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帝创光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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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6362号重庆帝创光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支付物业服务费241608.72元(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你支付违约之日起至本诉讼起诉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详见民事起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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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3 |
(2018)渝0106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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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3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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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6361号中显映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支付物业服务费65432.52元(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判令你支付违约之日起至本诉讼起诉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详见民事起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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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4 |
(2018)渝0106民初43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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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43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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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4300号何红:本院受理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3755.02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4879.43元(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以上两项共计8634.4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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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5 |
(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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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二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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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陆二浩: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二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520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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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6 |
(2017)渝0107民初152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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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2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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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5203号何健: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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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7 |
(2017)渝0107民初15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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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20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莹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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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5207号吴莹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9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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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8 |
(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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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二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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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5206号陆二浩: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二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9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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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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