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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维企业

    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居委会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10层BG27之一(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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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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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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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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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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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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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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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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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张国深、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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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张国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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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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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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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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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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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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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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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葛树聪、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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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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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葛树聪、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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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葛树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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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6执11716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8 详情
    2 (2021)粤0115执446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02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3135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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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135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火炬开发区凯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 被告- 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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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凯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凯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支付工程款103141.96元及利息(以103141.9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原告已预交309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10元),由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圣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凯伟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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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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