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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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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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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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30 |
2 |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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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64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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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05 |
3 |
杨晶晶、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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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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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4 |
吕佩云、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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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吕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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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5 |
王辉、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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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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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6 |
董辉、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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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董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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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7 |
陈剑华、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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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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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8 |
阮朝阳、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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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阮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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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9 |
龚黄浩、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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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龚黄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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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10 |
陈惜瑜、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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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1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惜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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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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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8执350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0 | 详情 |
2 | (2019)浙0203执895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9 | 详情 |
3 | (2017)浙0302执8916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3 | 详情 |
4 | (2017)浙0110执687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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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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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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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47029C):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33573.5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利率4倍计算的滞纳金;三、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3984.3元;四、驳回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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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2 |
(2021)浙0291民初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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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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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47029C):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的房屋租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35562.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滞纳金,以35562.5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自款项清偿之日止,前三个月为1‰/日,第四个月起为2‰/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为64972.69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四、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的水电费3984.3元;五、备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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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2018)浙0108民初5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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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5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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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8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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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4 |
(2018)浙0108民初5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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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5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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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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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5 |
原告季巍诉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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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2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季巍 被告- 高漂红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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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218号高漂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002062028)、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巍诉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及支付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止的利息110000元,并按本金85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8月2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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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6 |
原告季巍诉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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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2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季巍 被告- 高漂红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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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218号高漂红(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0****2028)、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巍诉被告高漂红、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万元及至2017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利息41.12万元,并继续按其承诺月利率2.5%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日,共合计137.1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08点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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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7 |
原告沙建尧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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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沙建尧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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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63号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建尧为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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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8 |
原告沙建尧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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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沙建尧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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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663号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建尧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联系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人民法庭卢宁电话:0574-88416768邮寄样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邱隘人民法庭邮政编码:315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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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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