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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华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395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鲁声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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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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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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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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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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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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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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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人-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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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鲁声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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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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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鲁声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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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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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大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苏永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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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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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鲁声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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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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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大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苏永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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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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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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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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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0101民初6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舟山曜华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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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G17 2020-01-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皖0207民初1873号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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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皖0207民初1873号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原告- 颜长征 周秀莲 被告- 李振 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马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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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7民初1873号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我院受理原告颜长征、周秀莲与被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颜长征、周秀莲补偿款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颜长征、周秀莲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8元,由被告上海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振、马卫华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205200006)。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7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解江灵电话:0553-5968508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2年5月2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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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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