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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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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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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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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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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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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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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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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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12376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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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1237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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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1237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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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粤2071执12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执12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东莞市品冠投资有限公司为(2021)粤2071执1237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0)粤207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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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2 |
(2019)粤1972民初2790号之一公告裁定(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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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9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耀军 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 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 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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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90号之一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军、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27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的起诉。原告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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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3 |
(2019)粤1972民初2790号公告应诉(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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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9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耀军 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 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 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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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90号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军、中山市冶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联城区实业投资公司、中山市银基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根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中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中山市中谊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山中谊公司)应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后在执行阶段,原告被变更为申请执行人。2004年4月20日,中山中谊公司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五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即清算义务人,一直怠于履行清算义务。2015年1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中山中谊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6日,法院以中山中谊公司的人员、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确定的中山中谊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8671466.92元及利息(以8671466.92元为本金,自1996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同年6月28日;自199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7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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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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