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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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义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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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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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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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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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家向、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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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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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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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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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张英盖、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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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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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天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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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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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锐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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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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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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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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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瑞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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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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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成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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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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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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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梁健开 梁伟亮 梁艳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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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01 |
2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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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健开 被告-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梁伟亮 梁艳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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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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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终93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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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93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何坚 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 杨泳仪 林梓全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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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9368号杨泳仪: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张何坚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杨泳仪、林梓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9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粤金丰饲料有限公司、张何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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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2 |
(2018)粤06民终61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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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梁健开 梁伟亮 梁艳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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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118号梁健开、梁伟亮、梁艳求: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梁健开、梁伟亮、梁艳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8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584万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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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3 |
(2018)粤06民终46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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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46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岑敏静 被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余连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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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4696号余连金: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岑敏静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余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由上诉人岑敏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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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4 |
(2017)粤06民辖终1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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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健开 被告-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梁伟亮 梁艳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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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0号梁伟亮、梁艳求: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梁健开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梁伟亮、梁艳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民辖终12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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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5 |
5 |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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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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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丁炳林、关月娥:关于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炳林、关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一、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丁炳林、关月娥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ET3047号、粤ET3062号、粤ET3091号、粤ET3096号、粤ET3097号、粤ET3113号、粤ET3115号、粤ET3120号、粤ET3126号、粤ET3131号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炳林、关月娥负担。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23.25元(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61.6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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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6 |
6 |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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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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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丁炳林、关月娥:关于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炳林、关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一、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丁炳林、关月娥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ET3047号、粤ET3062号、粤ET3091号、粤ET3096号、粤ET3097号、粤ET3113号、粤ET3115号、粤ET3120号、粤ET3126号、粤ET3131号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炳林、关月娥负担。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23.25元(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61.6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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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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