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云工商处字[2017]1544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紫园街23号203房(仅作办公用途)注册号:440111000360070法定代表人:唐武春注册资本:50.0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室内装饰及设计;室内水管安装。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2月8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年报报告。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穗国税函【2016】513号),文件原件在广州市工商局企管处保存)。3、2017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4、我局经多种方式联系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但当事人一直没有前来。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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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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