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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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市监处字[2020]49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33080E;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中2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赵鑫;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9日;营业期限:2013年03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开发的“合盛盈翠雅筑”项目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春天路2号的“合盛盈翠雅筑”项目的开发商。为销售该楼盘,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自行编辑设计含有“距广州天河商圈30分钟车程”广告用语的页面,利用设置在销售中心的电子屏进行播放宣传。由于当事人提供了用于播放涉案广告的电子屏的购买票据,且该电子屏启用至今只用于播放涉案广告。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购置电子屏的700元费用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3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本人身份证及其工作证的复印件各1份;2、2020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开发的“合盛盈翠雅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提取的【盈翠雅筑】一页纸介绍、“以墅一谷一园一田一份承诺复式生活”的广告宣传单张及三张户型图;3、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证明书1份;4、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5、2020年4月5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6、2020年4月5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收据》1张。2020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定:当事人为销售“合盛盈翠雅筑”楼盘,在销售中心通过电子屏发布了“距广州天河商圈30分钟车程”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广告费用700元的情况,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7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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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2 | 穗增工商处字[2017]60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33080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小楼镇小楼大道中29号;法定代表人:莫冠鹏;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9日;营业期限:2013年03月19日至2017年08月26日;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1月28日,本局接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的线索,反映当事人的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法。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本局于2016年12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位于广州市增城小楼镇春天路2号的的“盈翠雅筑”楼盘为当事人投资建设。为销售该楼盘,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使用了以下广告用语:“15分钟生态生活圈”、“增城均价已破11000元/平方”及“无缝接驳地铁”。上述广告用语均印刷在宣传单张上,广告用语发布的时间段是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1日。 当事人提交了《关于合盛秀丽庄园项目(推广名:合盛·盈翠雅筑)宣传单张部分内容的解说函》,证明了其使用“15分钟生态生活圈”、“增城均价已破11000元/平方”作为广告用语宣传的合法性,但其提供的“无缝接驳地铁”的相关依据仅能证明可从“盈翠雅筑”楼盘通过换乘公交车到达增城广场地铁站(属于广州地铁21号线),该地铁站为规划建设中的交通设施。 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创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印刷制作了上述宣传单张,当事人因使用上述广告用语支出的广告费用合计为24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6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现场提取的宣传单1张、现场提取的现场负责人何振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片各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莫冠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馥身份证复印件1份;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合盛秀丽庄园项目(推广名:合盛·盈翠雅筑)宣传单张部分内容的解说函》1份;4、当事人提供的《印刷合同》复印件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No79574889)复印件1份;5、2017年11月1日和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馥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2份。 2017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宣传“无缝接驳地铁”,但却未说明“地铁”(广州地铁21号线)属于规划建设中的交通设施,该广告用语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楼盘已有成熟配套的交通设施。因此,当事人使用“无缝接驳地铁”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结合当事人广告费用2470元的事实,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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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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