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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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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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39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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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10 |
2 |
李光明与深圳东海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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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86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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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1-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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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368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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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86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李光明 被告- 杨航 深圳百代汇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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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867号被告杨航、深圳百代汇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明诉你们及被告深圳东海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686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航和被告百代汇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光明返还装修押金18037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被告杨航和被告百代汇星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杨航和被告百代汇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光明返还水电费押金2901.85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被告杨航和被告百代汇星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光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李光明已预交),由被告杨航和被告百代汇星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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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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