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北卫传罚〔2020〕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江北洪塘康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祥北路174号1-1、176号1-1将普通黄色垃圾袋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用来存放口罩、橡胶手套等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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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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