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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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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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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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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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105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诉被告你、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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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 被告- 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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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5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诉被告你、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8)川010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1、请求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第二项“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如下:一、被上诉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借款复息219024.83元;二、被上诉人二对被上诉人一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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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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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与被告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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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 被告- 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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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与被告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支付借款罚息280318.75元;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负担3855元,被告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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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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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5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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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 被告- 四川省洪雅交通物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洪雅县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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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含罚息、复习)499343.58元(暂计至2017年11月7日,具体金额以利息全部清偿之日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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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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