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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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9]1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臻纳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5-737号201、202、202之一、203房自编A2-01、A2-02房法人代表:裘名田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批发业2019年4月3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广东臻纳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有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审批,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的关注,扩大商业活动现场流量,发布违法广告,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具体如下: 当事人自2019年3月28日开始,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东方宾馆1号楼右侧10号铺举办“2019广东首届瑞士名表展”的商业活动,以宣传和推销各种品牌的手表。当事人在开展上述名表展期间,通过展会现场外墙广告牌,发布“2019广东首届瑞士名表展 2.5折买瑞士原装名表”等对商品的价格表示不准确的广告,具体发布广告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3日。 当事人在其举办的“2019广东首届瑞士名表展”商业活动中,宣传以2.5折买瑞士原装名表。经本局执法人员查明,活动现场仅有少部分手表以原价2.5折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余手表均以高于原价2.5折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其广告中对商品的价格表示不准确、不清楚,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影响消费者的选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代表裘名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证据三: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单据。本局于2019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发布对商品的价格表示不准确的、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处3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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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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