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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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1640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5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1218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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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5270号原告梁志伟诉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健光、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张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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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52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志伟 被告- 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张荻 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卢健光 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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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5270号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健光、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张荻: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志伟诉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健光、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张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梁志伟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认租协议》(编号:000066);2、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租金总额人民币330000元;3、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3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7月9日为49071元);4、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30000元;5、判令被告卢健光对第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张荻对第2-4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2:3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540346442021-08-3016:53:37:371(2021)粤0113民初15270号原告梁志伟诉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合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健光、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鑫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张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有限公司,公告,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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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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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9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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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97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中彩壹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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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97号之一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卢健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彩壹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州合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卢健光执行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30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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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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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330-1号原告廖阔与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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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33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阔 被告- 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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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330-1号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阔与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10330号一案的原告起诉状及原告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总额300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50.00元(300000*4.35%);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539867132021-07-0918:00:48:0(2021)粤0113民初10330-1号原告廖阔与被告中房联合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送达,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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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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